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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儿在幼儿园,因自己原因嘴里受伤缝针

损害赔偿
2023-07-21 12:06:14
共有7位律师解答
  • 幼儿园有没有尽到照顾义务,未尽到义务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 幼儿园如管理有过错,也是应该承担赔偿责任的。
  • 您好,这种情况很难追究幼儿园的责任。
  • 你好,可以拨打咨询电话为你解答。

  • 孩子在幼儿园期间受伤导致缝针的,其赔偿标准的划分需要区分以下不同情形:
    1、孩子在幼儿园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2.孩子在幼儿园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以外的第三人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幼儿园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 【教育机构的过错推定责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一条 【在教育机构内第三人侵权时的责任分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第三人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 孩子在幼儿园摔伤缝针留疤的赔偿标准:
    1、孩子在幼儿园摔伤缝针留疤,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孩子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中受伤,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履行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能够证明履行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零一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第三人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 法律分析:幼儿园儿童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受到人身损害是过错推定责任。幼儿园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应当赔偿的是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具体标准各省市略有不同。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 【教育机构的过错推定责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第一千二百条 【教育机构的过错责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一千二百零一条 【在教育机构内第三人侵权时的责任分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第三人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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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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