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律师您好!窑街煤电公司(曾用名:窑街矿务局)属于国有煤炭企业,我的父母亲都是该公司的职工.该公司的下属二级单位“一矿”于前年破产重组,其他几个公司的二级单位也被并绑在一起破产其中包括救护大队、教育处,保卫处等几家二级单位,其职工均以一矿职工名义参与企业破产。其中,将教育处(教育单位)、公安处一并破产是当时公司考虑到教育和公安要移交到地方政府管理。在这期间,国家拨付了每个破产单位职工一笔 安置费,企业要重组,以工龄折算成现金后可以发放到个人,也可以参与企业股份制入股。如果不愿意入股,则在重组期间企业代替职工保管,时间为一年左右,期间,按照银行利率计算,重组后一并付清.这里就有一个问题.几个月前,我父亲因病去世(在职职工),他属于工安处职工,也就是属于所谓的“破产移交单位”职工,而在我家人索取这笔费用的时候,公司劳资人员拒付。在这之前,曾经有一位救护大队职工(在职职工)因为喝酒过度死亡,他的这笔安置费已经发放,原因是因为他所属的单位是破产重组单位。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