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我68了,19年处了一个对象,是法院的,当时她要了一条金项链,价值1万1,后来感觉双方不合适,就分手了,可我们她要回金项链,他不理也不给,我还能要回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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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当时赠与这条项链有证据吗?对方在法院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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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手后之前送的财物一般不可以要回,若是当事人据此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会依法不予支持;但是如果分手后是要求返还恋爱期赠与的贵重物品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返还。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七条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债权债务终止:
(一)债务已经履行;
(二)债务相互抵销;
(三)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
(四)债权人免除债务;
(五)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
(六)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合同解除的,该
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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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自愿赠与的不能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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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属于赠与的,无法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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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