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

你好律师,我想咨询一下。现有一宗民事租赁纠纷案,已开庭未判。起诉时的诉求是要求支付超期的2022年租金和继续履行合同。现因对方在诉讼中提出解除合同,法院的通知要求提交备位诉求,说如果解除合同,还有需要增加些什么诉求。问:我们在要求违约赔偿计算时,余下的租期租金的损失应该怎么算?是从2023年1月起算到合同原终止的时间呢,还是以法院判决解除的时间作为违约损失的起算时间?如果以法院的生效判决时间计算,因现在又还没有实际判,想要得到具体的违约损失费的数额,就不好算了;如果从以起诉超期的2022租金的时间算,是不是从2023年1月开始起算。这点有点不明白,想请教下律师朋友

合同纠纷
2023-07-15 15:03:14
共有3位律师解答
  • 法律分析:1、协商解决;2、协商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3、可以解除租赁合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二十一条 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对支付租金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租赁期限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限届满时支付;租赁期限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限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限届满时支付。
    第七百二十二条 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 有违约所引起的租赁合同的解除,有违约所导致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行使,有租赁 合同到期 后出租人对于租赁物的返还请求权,有因承租人拒付租金所引起的追索租金的请求权等。 虽然所依据的基础法律关系都是租赁合同关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零七条 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无法确第七百零七条 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无法确定租赁期限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定租赁期限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第七百一十条 承租人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耗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百一十五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 法律分析:有违约所引起的租赁合同的解除,有违约所导致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行使,有租赁 合同到期 后出租人对于租赁物的返还请求权,有因承租人拒付租金所引起的追索租金的请求权等。 虽然所依据的基础法律关系都是租赁合同关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零七条 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无法确第七百零七条 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无法确定租赁期限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定租赁期限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第七百一十条 承租人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耗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百一十五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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