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人查不到的可能是因为已经履行了义务,失信信息被删除了或者是案件尚未进行执行程序等。
失信人一般是指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人,会被限制消费,直到其履行了义务被删除了失信信息。
一般被执行人没有按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的则会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1、具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2、通过伪造
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3、通过虚假诉讼、虚假
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来规避执行的;
4、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5、违反限制消费令的;
6、没有正当理由但是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十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删除失信信息:
(一)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或人民法院已执行完毕的;
(二)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的;
(三)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删除失信信息,人民法院审查同意的;
(四)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财产两次以上,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人未提供有效财产线索的;
(五)因审判监督或破产程序,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对失信被执行人中止执行的;
(六)人民法院依法裁定不予执行的;
(七)人民法院依法裁定终结执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