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子的出生证明,如出生日期登记错了等情况,是可以申请修改的,换发新证。
因出生日期填写错误,要求更正换发法律依据:《出生医学证明》的,须经辖区卫生局审核批准方可核发。换发《出生医学证明》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1、婴儿父母或监护人书面申请书(须由婴儿父母双方共同申请签字);
2、分娩机构出具的新生儿出生医学记录;
3、更正前《出生医学证明》正页和副页(未申报户口者交副页原件,已申报户口交副页复印件);
4、父母身份证及复印件;
5、父母户口簿;
6、婴儿父母一方所在单位或村组相关证明材料;
7、父母双方户籍所在地是否申报户口的证明。
经审核确需更正者,由所属卫生局出具换发函,至所在地妇幼保健机构进行更正换发新的《出生医学证明》。《出生医学证明》的更正相关资料由更正机构登记备案,永久保存。对已申报户口要求更正出生医学证明的,县级卫生局及妇幼保健机构在更正换发《出生医学证明》后,还须向同级公安部门出具更正函。
《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二十三条医疗保健机构和从事家庭接生的人员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出具统一制发的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有产妇和婴儿死亡以及新生儿出生缺陷情况的,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八条公民变更姓名,依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未满十八周岁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或者父母、
收养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二)十八周岁以上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