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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您好。有个问题需向你请教婚姻法司法解释第十七条规定如下:婚姻法第十七条关于“夫或妻对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的规定,应当理解为: (一) 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 (二)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 我于九八年结婚。我妻子于2000年买了个房子。又于2004年擅自将房子卖掉(未经我同意)。我认为她私自把房子卖掉是转移共同财产。属于无效行为。可她以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为由,声称自己将房子卖掉是合法的。请问,她卖房到底是不是转移共同财产?财产转移如何界定?我是否可以对抗买房者?买房者是否善意应该如何界定?

刑事案件
2006-02-28 14:54:22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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