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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人为一会计,与2005年9月辞职。2006年1月涉嫌用前公司票据(支票或汇票等)取用款项4万元整。于本月被发现后,在公安机关拘留时已全部归还该款项,分文未动。现即将移交检查院。

涉外纠纷
2006-03-01 05:47:22
共有1位律师解答
  • 因前公司的性质不同而涉及的罪名可能不同.
    可能涉及的罪名,如公司含国资成份的可能构成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如属一般公司的,,可能构成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
    4万元属于数额较大,即便全部归还,也不可能无罪释放。
    若法院判决有罪,最乐观的结果是缓刑。
    移交检察院之后,案件上处于审查起诉阶段,到了法院才进入审判阶段。
    你们准备请律师为其辩护是对的。律师的介入虽然不能保证取得明显效果,但至少可以让当事人少犯错。
    如果聘请律师的话,可以通过网上咨询,上门当面咨询,经过必选之少三名律师之后才作出决定哪位律师最适合当事人。
    律师事务所会与家属签订聘请合同,签订委托书,之后律师可以进看守所会见当事人。
    刑法的相关法条如下,你们可以参考:
    第三百八十二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第三百八十三条 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三)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一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百八十四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二百七十一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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