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缓刑打回户籍地,但是又因为生意在异地,又转到了异地,但是异地不接收,请问还能转回户籍地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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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7-11 22:58:31
共有3位律师解答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的实施办法第三十条规定,社区矫正对象因工作、居所变化等原因需要变更执行地的,一般应当提前一个月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由受委托的司法所签署意见后报执行地县级社区矫正机构审批。
    执行地县级社区矫正机构收到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书面征求新执行地县级社区矫正机构的意见。新执行地县级社区矫正机构接到征求意见函后,应当在五日内核实有关情况,作出是否同意接收的意见并书面回复。
    如果您的户籍地司法所不接收您的缓刑,您可以向法院申请到本人户口所在地实施社区矫正。
  • 法律分析:1、首先必须联系户籍所在地监狱管理机关,得到其批准接收认可2、然后还要到当下服刑监狱所在地的监狱主管机关进行申请协商审批事项,获得同意。这期间牵涉到很多细节。被判缓刑申请的异地执行,但由于因居所变化确需变更居住地的,可以申请回原籍执行。法律依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 第十四条 社区矫正人员因居所变化确需变更居住地的,应当提前一个月提出书面申请,由司法所签署意见后报经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批。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在征求社区矫正人员新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的意见后作出决定。
  • 法律分析:缓刑执行异地移交的条件是罪犯的住所发生了变化确实需要变更居住地,在这种情况下可以申请异地执行,否则的话,罪犯就应该在作出缓刑判决的法院所在地执行缓刑的考验期。如果犯罪嫌疑人的住所并不在本地,整个缓刑执行期也就只能异地移交,移交由司法部门完成。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刑事诉讼法》第七十六条 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本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
    《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十六条 社区矫正对象应当按期到执行地县级社区矫正机构报到,社区矫正机构应当核对法律文书、核实身份,办理登记接收手续。对社区矫正对象存在因行动不便、自行报到确有困难等特殊情况的,社区矫正机构可以派员到其居住地等场所办理登记接收手续。对于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矫正对象,公安机关、监狱或看守所依法移送至执行地县级社区矫正机构,办理交付接收手续。罪犯服刑地与居住地不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需要回居住地暂予监外执行的,服刑地的省级公安机关、监狱管理机关应当书面通知罪犯居住地的同级公安机关、监狱管理机关,指定一所看守所、监狱接收罪犯档案。发现社区矫正对象未按规定时间报到的,执行地县级社区矫正机构应当及时组织查找,公安机关等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协助。社区矫正机构应当及时将有关情况书面通报社区矫正决定机关和执行地人民检察院。对被裁定假释的罪犯,应当同时抄送原服刑的看守所、监狱。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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