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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毕贵1966年被派遣到**煤矿工作,井下一线采煤,职业风钻工岩石掘进;1987年9月在**医院诊断为煤矽肺(有诊断证明,在工伤认定书中已阐明);1990年6月在**医院复查诊断为矽肺(有诊断证明);2005年7月在**医院复查诊断为煤尘肺(有诊断证明);毕贵家属在2005年4月份的一次普法活动中得知,毕贵1987年的**医院诊断证明书为职业病诊断证书,4月底毕贵找企业开据证明,7月经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到北**医院进行复查诊断,8月在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工伤,10月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劳动能力鉴定:致残程度 叁级,11月在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进行工伤待遇核准;毕贵自1987年诊断为煤矽肺后,企业不再安排工作,也没有工资了,毕贵反复多次找到企业,企业要求原告再次检查(即1990年6月的检查证明),企业回答矽肺病不是职业病,是一种疾病,毕贵由于没有此类知识及资料也就没办法了,企业出于同情自1991年起每月给生活费90.5元(工资58元 药费补助32.5元),1998年起每月给生活费260元(工资120元 药费140元),2005年起给560元(工资120元 药费140元 补助300元), 企业财务有准确数据。现毕贵认为企业有隐瞒事情行为,造成毕贵未能享受国家规定的职业病待遇,特要求企业赔偿毕贵自1987年至2005年的伤残津贴及相关费用。请求事项:要求企业赔偿毕贵自1987年至2005年的伤残津贴及相关费用

其它综合
2006-02-28 09:52:24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