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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于2003年5月毕业后来京与一家国有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约定服务期4年,如我提前离职需赔偿“外地生源进京费30000元”和培训费“12000元”。因公司待遇太差,我在干了7个月后提出辞职。2004年2月公司以我提前离职调动户口和档案为条件要求我赔偿30000元。由于当时我拿不出那么多钱,他们就要求我签了一份协议,约定我违约需按合同赔偿,赔偿30000元。我提前交了10000元,另20000一年后交。并给我开据了一张收据,条目为“收取外地生源进京费10000元”。今年由于我没及时换钱,他们到法院起诉我应还另20000万。我查了相关的法律网,才知道“外地户口进京费”不合理,而且他们没有出资培训我,所以培训费也不能索要。

刑事案件
2006-03-05 01:5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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