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

您好,我买的房子未竣工。期房。有贷款,已经在房产做抵押。黄皮合同还没下来,如果想出售,可以更名吗?

房产纠纷
2023-07-07 08:40:28
共有5位律师解答
  • 现在是变更不了,随时关注政策变化吧。
  • 房屋合同经合同双方当事人同意,协商一致的可以更名的,是合法的。合同未备案,购房合同是可以进行更名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已经拿到交易中心登记,但是该商品房未竣工验收,在这种情形下也有可能进行更名。商品房买卖合同已经拿到交易中心登记,而且该商品房已经竣工验收,这种情形下则不能再对合同进行更名了。法律依据:根据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三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
    第五百四十五条
    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第五百四十六条
    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 房屋合同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更名通常是合法的。合同未备案,购房合同是可以进行更名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已经拿到交易中心登记,但是该商品房未竣工验收,在这种情形下也有可能进行更名。商品房买卖合同已经拿到交易中心登记,而且该商品房已经竣工验收,这种情形下则不能再对合同进行更名了。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三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
    第五百四十五条
    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第五百四十六条
    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 房产合同暂时无法更名,如果超过法律规定的期限,买受人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由于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在下列期限届满未能取得不动产权属证书的,除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办理不动产登记的期限;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
    (三)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
    规定,由于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在下列期限届满未能取得不动产权属证书的,除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办理不动产登记的期限;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
    (三)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
    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或者损失数额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 买卖有贷款的房子,建议咨询贷款银行
查看全部5个解答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