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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和丈夫准备办理离婚手续,但就给付女儿抚养费和她应享有的权益发生争执。尤其是离婚协议书第七条(附上)。我拟定的是这样的:七)**和*** 在未解除二人夫妻关系前所投保的商业保险,凡保单被保险人为男方,其受益人为女儿***的保险,由男方继续承担其保险费用至期满,并对受益人不作变更。如男方再婚另生育其他子女,男方有权将保险利益重新划分:即保险总价值的一半仍属女儿***,另一半则可分配给其他新子女。 我丈夫则坚持改为:根据保单被保险人划分,双方各自负担。

行政纠纷
2006-02-27 20:40:12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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