冒充民警,骗取医院患者信息。提供者主观不执行,构不构成非法提供公民信息罪?提供者客观上提供了信息构成犯罪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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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根据您的描述,您的情况可能属于招摇撞骗罪,是指为谋取非法利益,假冒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或职称,进行诈骗,损害国家机关及其正常活动的行为。构成招摇撞骗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如果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请问现在有立案吗?处于什么阶段?您的描述较为模糊,建议详细描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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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构成了涉嫌侵犯个人信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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冒充民警的行为,已经报警了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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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报警协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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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建议你报警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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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以下要件就构成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一)主体要件:主体是特殊主体;(二)主观要件:在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三)客体要件:客体是公民个人身份信息的安全和公民身份管理秩序;(四)客观要件: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以窃取、收买等方法大肆收集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行为。
《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法律依据:《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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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严重的构成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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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