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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想退费怎么办

损害赔偿
2023-07-04 11:20:41
共有4位律师解答
  • 你好,可以的,你们当时签合同了吗
  • 办理退费应提交的材料如下:
    1、申请人身份证或户口本,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2、已生效的法律文书,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3、《非税收入电子票据》;
    4、《法院退诉讼费审批表》。
    诉讼中减少诉讼标的可以退还部分诉讼费。当事人在诉讼中变更诉讼请求数额,案件受理费依照下列规定处理:
    1、当事人增加诉讼请求数额的,按照增加后的诉讼请求数额计算补交;
    2、当事人在法庭调查终结前提出减少诉讼请求数额的,按照减少后的诉讼请求数额计算退还。
    法律依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二十七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决定将案件发回重审的,应当退还上诉人已交纳的第二审案件受理费。
    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的,应当退还当事人已交纳的案件受理费;当事人对第一审人民法院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裁定提起上诉,第二审人民法院维持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定的,第一审人民法院应当退还当事人已交纳的案件受理费。


  • 法律分析:
    可以,自考报名后可以退费。已报考并缴费成功的考生,因考试时间变动无法参加考试的,可登录各省自考服务系统申请办理全部科目的退费,申请一旦确认提交则无法更改。但要注意的是,各省自考报名退费要求有所不同,如因个人原因想要退费,一般来说不予退费,如因不可抗力想要申请退费,可与自考办协商解决。
    1、培训班不退费应该向消费者协会投诉。
    2、学员有选择放弃学习的权利,培训机构在合同中规定不能退费是“格式条款”、“霸王条款”,培训机构和学员之间可以有约定,但约定不能违背相关法律法规。学员或家长提供缴费依据和书面材料,他们可以协调退费事宜。法律依据: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三十七条 消费者协会履行下列公益性职责:(一)向消费者提供消费信息和咨询服务,提高消费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能力,引导文明、健康、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消费方式;(二)参与制定有关消费者权益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标准;(三)参与有关行政部门对商品和服务的监督、检查;(四)就有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问题,向有关部门反映、查询,提出建议;(五)受理消费者的投诉,并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调解;(六)投诉事项涉及商品和服务质量问题的,可以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人鉴定,鉴定人应当告知鉴定意见;(七)就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支持受损害的消费者提起诉讼或者依照本法提起诉讼;(八)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通过大众传播媒介予以揭露、批评。各级人民政府对消费者协会履行职责应当予以必要的经费等支持。消费者协会应当认真履行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职责,听取消费者的意见和建议,接受社会监督。依法成立的其他消费者组织依照法律、法规及其章程的规定,开展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活动。
    衍生问题:
    衍生问题:
    培训班不退费向谁投诉?
    1、培训班不退费应该向消费者协会投诉。
    2、学员有选择放弃学习的权利,培训机构在合同中规定不能退费是“格式条款”、“霸王条款”,培训机构和学员之间可以有约定,但约定不能违背相关法律法规。学员或家长提供缴费依据和书面材料,他们可以协调退费事宜。
    3、所谓消费者投诉,是指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与经营者发生消费权益争议 ,从而提出的书面或者口头上的异议、索赔和要求解决问题等行为。
    4、消费者协会接受消费者的投诉,实行以地域管辖为主,级别管辖为辅的原则:
    (一) 对消费者的投诉,由被诉方所在地的县级消费者协会或下属分会处理;被诉方所在地与常住地不一致的,由常住地县级消费者协会或下属分会处理。
    (二) 案情涉及两个县级辖区以上的,由共同的上一级(市级或省级)消费者协会处理。
    (三) 案情涉及两个市级协会辖区以上的,由省消费者协会处理;省消费者协会对已受理的投诉可以委托辖区内与案情有关联的任何消费者协会处理。
    (四) 省消费者协会收到的来信及网上投诉案件可以直接转到当地消费者协会处理,对重大、疑难的投诉案件可以直接受理。
    (五) 外籍消费者投诉国内经营者的,培训班不退费向谁投诉由被诉方所在地县级消费者协会处理;省内消费者在上海、江苏、香港、澳门地区消费引发的争议,可以向消费者所在地消协投诉。
    从以上分析,我们可以看出在我国当培训班培训学员一段时间之后,学员不想继续参加培训想要退还费用时, 那么可以按照双方所约定的合同协议来进行,但是完全不退还的情况已经属于违法。
  • 法律分析:自考学费是可以退的。可以先和原先的缴费单位协商,这个国家有规定,是能退费的,但是要扣除已经产生的费用,比如军训服,报名费。不愿协商或者经过协商不能达成一致,可以选择司法程序。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四十八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本法另有规定外,应当依照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一)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的;(二)不具备商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出售时未作说明的;(三)不符合在商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商品标准的;(四)不符合商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五)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的;(六)销售的商品数量不足的;(七)服务的内容和费用违反约定的;(八)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损害消费者权益的情形。经营者对消费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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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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