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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6我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两年,没有约定违约责任的问题,现在因为个人原因,跟老板提出辞职,可是老板未提出同意与不同意,公司没事可以不用来,但是如果业务来了就得到,而每个月的工资停发,但是业务提成照算(我们的工资是底薪+提成的形式),我的劳动保险费从提成里面扣除,过段时间看公司业务量情况,如果确实比较少,再正式解除合同。

公司企业
2006-02-27 20:30:04
共有1位律师解答
  • 您好:

       根据劳动法的相关规定,您可以要求解除合同,但须提前30天向单位提出报告。这不是向单位提出申请,也不需要单位批准,这只是履行解除合同的程序而已。30天的时间一到,您就可以要求办理工作交接手续,然后离职。当然,如果您因此给单位造成了损失,比如培训费等,还是应该承担责任的。没有约定违约金,对您来说比较有利。至于老板提出的解决方式,当然不违法。但这不属于严格意义上的劳动合同,更接近于劳务合同,也即您通过给他拉业务获得提成。这实际是受民法或合同法的调整,现在很多外贸业务员都是这样操作的。是否接受老板的解决方式,由您自己考虑,这样的合作方式比较松散,也比较自由,但从此就没有了底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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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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