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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北京三建公司的一名员工,2003年8月参加工作,签了五年合同,今年1月份,公司以工作不忙为理由给我放假,只发给北京市最低工资,春节过后公司让我回去上班,但是我不想在公司干了,以个人原因提出辞职。合同规定,我应该交纳的违约金大约为1万元,但是按照之前别人辞职的情形,可以商量,最后大约为2000到3000元。 我们公司的工资制度为岗薪制度,平时发基本工资及补贴,年终按照考核发放兑现奖,按照规定我的兑现奖为6000元左右。但是这笔钱可能在3月份才开始分成几部分发放在以后几个月的工资里,那时我可能已经离开公司了。 我现在不知道能不能拿到这笔钱,因为如果现在去问,公司可能会在违约金上不让步,让我交很多钱。可是按照惯例,公司可能在我离开后拒绝支付这笔钱。

涉外纠纷
2006-03-03 06:4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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