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刑的刑期是根据其具体违法行为确定的,可能会比检察院量刑要高,也可能会低。法院在庭审时,对与量刑有关的事实、
证据,应当进行调查。
根据法律依据:《最高法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五条 法庭审理过程中,对与量刑有关的事实、证据,应当进行调查。人民法院除应当审查被告人是否具有法定量刑情节外,还应当根据案件情况审查以下影响量刑的情节:
(一)案件起因;
(二)被害人有无过错及过错程度,是否对矛盾激化负有责任及责任大小;
(三)被告人的近亲属是否协助抓获被告人;
(四)被告人平时表现,有无悔罪态度;
(五)退赃、退赔及赔偿情况;
(六)被告人是否取得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谅解;
(七)影响量刑的其他情节。
《最高法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三十条
人民检察院可以提出量刑建议并说明理由,量刑建议一般应当具有一定的幅度。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
代理人可以对量刑提出意见并说明理由。
第二百三十一条 对被告人认罪的案件,法庭辩论时,可以引导控辩双方主要围绕量刑和其他有争议的问题进行。对被告人不认罪或者辩护人作无罪辩护的案件,法庭辩论时,可以引导控辩双方先辩论定罪问题,后辩论量刑问题。
以上内容参考:中国最高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