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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权利,只有义务的租车合同,是否可以解除

合同纠纷
2023-06-30 15:0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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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答共有7条
  • 您好,煜双律师团孙先格律师为您服务!只要符合解除条件就可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等。您要是遇到问题,可随时与我沟通。
  • 你好,法律规定签订合同必须是合同主体平等自愿、公平公正,如果只有义务没有权利,那很可能是显示公平的合同,可以依法撤销。
  • 你好,请问你们合同怎么约定的
  • 你的咨询,我打电话给你分析
  • 你好,具体要看协议内容
  • 以下情形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双方协商一致的;不定期租赁的;租赁物存在瑕疵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租赁物危及承租人安全健康的;租赁物权属有争议的;租赁物违法违规的;租赁物被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机关依法查封限制权利的;存在不可抗力的。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七百二十九条
    因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七百三十一条
    租赁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订立合同时明知该租赁物质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 具体在出现下列情况的时候承租人可解除合同:
    1、租赁物非因承租人原因被司法机关依法查封、扣押的;租赁物权属有争议的;
    2、因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事由,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七百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非因承租人原因致使租赁物无法使用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租赁物被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机关依法查封、扣押;
    (二)租赁物权属有争议;
    (三)租赁物具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关于使用条件的强制性规定情形。
    第七百二十九条
    因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的,承租人可以请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因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七百三十条
    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 如果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直接向我咨询并描述您的情况,本地专业律师将24小时在线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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