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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吗,我的房子被前夫霸占了,怎么让他出去

婚姻家庭
2023-07-11 21:47:30
共有11位律师解答
  • 您好,如果您的房子被前夫霸占,您可以采取以下法律措施来让他出去:
    1、协商解决:首先,尝试与前夫进行协商,说明您对房子的权益以及要求他离开的意愿。如果双方能够达成协议,可以签署协议确认他的离开,并确保协议的执行。
    2、制止侵权行为:如果协商无效或前夫拒绝离开,您可以通过法律手段制止他的侵权行为。这可能包括申请保护令或申请强制执行,要求他立即离开房子。
    3、提起诉讼:如果以上方法无效,您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前夫离开房子。在诉讼过程中,您需要提供充分的证据来支持您的主张,并可能需要请律师代理您的案件。
    4、强制执行:如果法院判决前夫离开房子,但他仍然拒绝离开,您可以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法院可以派遣执法人员前往现场,并采取必要的措施将前夫移出房子。
    另外,如果需要法律帮助,可以进一步咨询我,我可以帮助到您!
  • 您好,协商不成的话,您可以报警也可以到法院起诉。希望以上能帮到您,我们的专业领域是婚姻家事,房产债务,详情欢迎致电咨询。
  • 你好,有法院判决或者协议确定是你的房子吗,可以委托律师起诉对方
  • 你好,对于这样的事情,协商不成,需要去法院起诉
  • 房子所有权是谁?存在侵占行为可以报警处理
  • 这个可以向法院起诉进行强制腾房。
  • 你好,你的房子怎么被你前夫霸占的
  • 你好,可以报警或者进行诉讼处理
  • 房子被人霸占的处理措施为:
    1、可以非法占有人协商,要求非法占有人进行搬迁;
    2、若协商未果,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非法占有人返还原物并赔偿损失;
    3、如胜诉后占有人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能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第二百二十八条
    执行工作由执行员进行。
    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执行员应当出示证件。执行完毕后,应当将执行情况制作笔录,由在场的有关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人民法院根据需要可以设立执行机构。
  • 法律分析:房子被人霸占这么办:首先可以非法占有人协商,要求非法占有人进行搬迁;其次如果协商未果,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非法占有人返还原物并赔偿损失;如胜诉后占有人拒不执行法院判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二十四条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第二百二十八条执行工作由执行员进行。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执行员应当出示证件。执行完毕后,应当将执行情况制作笔录,由在场的有关人员签名或者盖章。人民法院根据需要可以设立执行机构。
  • 房子被人霸占的处理措施为:1、可以非法占有人协商,要求非法占有人进行搬迁;2、若协商未果,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非法占有人返还原物并赔偿损失;3、如胜诉后占有人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能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第二百二十八条执行工作由执行员进行。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执行员应当出示证件。执行完毕后,应当将执行情况制作笔录,由在场的有关人员签名或者盖章。人民法院根据需要可以设立执行机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第二百二十八条执行工作由执行员进行。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执行员应当出示证件。执行完毕后,应当将执行情况制作笔录,由在场的有关人员签名或者盖章。人民法院根据需要可以设立执行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第二百二十八条执行工作由执行员进行。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执行员应当出示证件。执行完毕后,应当将执行情况制作笔录,由在场的有关人员签名或者盖章。人民法院根据需要可以设立执行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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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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