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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年8月,浙江省某建筑公司在湖南承包一项工程,经批准招用了50多名当地民工。由于该建筑公司迟迟不发工资,引起这批民工不满,2000年10月15日,他们派马某等3名代表到工程所在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仲裁委员会在收到仲裁申诉书的第6天决定受理,并在同年11月1日作出裁决:建筑公司在裁决生效之日起10天内支付拖欠的民工工资及经济补偿金。裁决书当天送交双方当事人。但建筑公司提出该仲裁委员会对此案无权受理,从而对裁决拒不执行。11月20日,民工派代表到当地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问题:(1)工程所在地仲裁委员会对本案中的劳动争议有无管辖权?为什么? (2)仲裁委员会处理劳动争议是否违反有关时效制度?为什么?(3)如果裁决有效,民工派代表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能否受理?为什么?

损害赔偿
2006-02-27 08:56:05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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