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

关于探视权的问题

婚姻家庭
2023-08-02 15:18:13
共有17位律师解答
  • 探视权,是指父母离婚或解除同居关系后,与子女分居的父或母一方所享有的可在一定的时间、地点对该未成年子女进行看望并与之保持直接联系或交往的权利。《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视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视权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视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视;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视。
    探视权是亲权的一种,实际上探视权是由父母对子女的监护权所衍生而来。父母与子女间的亲情关系、抚养教育是人世间最基本的人伦关系,父母离婚只是取消了基于婚姻关系所产生的身份权,但不能因父母离婚取消父母与子女之间的亲权。由于离婚后生活模式发生变动,子女随父母中的一方生活,另一方如要行使亲权便会采用行使探视权的方式。
  •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的规定,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不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保障探视权,除非该方具有吸毒、赌博、酗酒、家庭暴力等恶习,或患有严重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探视可能危及孩子的身心健康。双方就探视权履行发生争议,诉至法院时,法院一般会根据实际情况确认探视权的具体内容和履行方式。
    有了生效的法律文书后,若对方依然不配合探视权的行使,可以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向法院申请强制对方配合履行探视权。强制执行探视权时,一般是组织双方调解,对方仍拒不协助履行,也可以由人民法院依法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以迫使对方来履行配合探视权义务。
  • 你好!请问双方之前是怎么协商的行使探视权方式、时间?您可以与对方协商。如果协商不成,可以起诉。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根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六十八条 对于拒不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的有关个人或者组织,可以由人民法院依法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但是不能对子女的人身、探望行为进行强制执行。我们是专业的婚姻家庭团队,如有需要,欢迎来电咨询,希望能为您排忧解难。
  • 你好,探视权是指夫妻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按照离婚协议或法院判决的方式和时间探望子女的权权利。 根据《民法典》第1086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 您好,根据您的描述,直接描述您的问题
  • 你好,简单说明一下你的案件情况
  • 您好,是需要委托律师探视么?
  • 当时是协议离婚还是判决离婚的
  • 你好!抚养权是归哪一方的
  • 关于探视权的规定有:探视权是指法庭授予无生活监护权的父母一方的、对其子女进行经常性看望的权利。对人民法院已经作出的未涉及子女探望权的生效判决,当事人可以依法另行单独起诉,人民法院也应受理。法律依据:关于探视权的规定有:探视权是指法庭授予无生活监护权的父母一方的、对其子女进行经常性看望的权利。对人民法院已经作出的未涉及子女探望权的生效判决,当事人可以依法另行单独起诉,人民法院也应受理。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 探视权的规定是:在离婚时,没有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拥有探视权。探视权的行使方式应当根据孩子的生活学习等情况进行约定,当出现不利于探视的情形,应当中止探视,直到不利情形消失。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 我国法律关于探视权的规定如下:
    1、夫妻离婚的,不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依法拥有探视权。探视权的行使方式应当根据孩子的生活学习等情况进行约定;
    2、当出现不利于探视的情形,应当中止探视,直到不利情形消失;
    3、其他规定。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 你好,是遇到劳动纠纷了吗
  • 您好,探视权是不可剥夺的。
  • 可以依法为你解答相关问题
  • 您好,请问您具体需要咨询关于探视权的什么问题呢
  • 请详细说明清楚,在行使探视权中遇到的困难或阻滞?
查看全部17个解答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