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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男生全款买的房子,写了自己和女朋友的名字,这个房子如果之后离婚的话,怎么分割

婚姻家庭
2023-06-29 16:35:29
共有23位律师解答
  • 如果已经通过权属登记部门将房屋变更为夫妻二人名下、共同共有的,一般情况人民法院在分割该财产时考虑平均分割,但实践中人民法院有时也会考虑房屋的实际出资情况、婚姻关系存续时间长短等因素考虑分割比例。
  • 这种情况,还要区分产权证办理的时间。如果是婚前办理的产权证,产权证只有女方名字,那么就视为你赠送给对方,办理产权证就视为赠与行为有效,不能撤销。若
  • 婚前男方买房后加女方名字,属于一方对另一方的赠与,加名后的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 因房子是以登记为原则的,但也需要考虑出资情况。详细情况需要详细了解后详细分析。
  • 您好,房产属于婚前财产,如果双方约定好份额一般按照分割比例实施分割
  • 您好,房产属于婚前财产,如果双方约定好份额一般按照分割比例实施分割
  • 你好,写在双方名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可以均分
  • 加名字了一般是按份共有,根据共有额份额分割财产
  • 您好: 房子登记在谁的名下就是谁的房子
  • 您好,可就离婚财产分割事宜进行咨询。
  • 您好,您可以主张根据出资比例分割
  • 物权以登记注册为准,属于共同财产
  • 您好,法官会考虑购房资金来源。
  • 您好 可能认定夫妻共同财产
  • 要看是以结婚为目的赠与吗?
  • 算是夫妻共同财产,等比分割
  • 你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 法律分析:房产所有权以登记发生效力,一方婚前购买的房屋登记在一方的名下的属于一方个人财产,婚后共同还贷部分和房屋增值部分,视为夫妻共同财产。若存在分割房产情况的,你们可以就房产分割达成协议,无法达成协议的,法院一般会判决房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对房产增值部分和共同还贷部分,给予另一方相应补偿。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 法律分析:结婚前买房写一个人的名字,且房款全部付清的,算个人婚前财产,离婚时不参与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如果在结婚前付了首付,余下办理按揭,房产权证上为一方名字,领证后支付的按揭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可以要求进行分割。如果在结婚后买房的,房子一般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可以予以分割。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 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宋律师团队为您解答:
    属于共同财产,应该平均分配。离婚房产涉及以下类型:婚前一方全款买的房,婚后没有特别约定,属于一方个人财产,离婚时不分割。婚前一方贷款,婚后双方还贷的,还贷部分属于共同财产,离婚时要对共同还贷部分及其增值进行分割。结婚前,父母为夫妻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属于共同财产。对于共同财产,总的原则是平均分配,但根据法律依据:《民法典》第1092条,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此外,离婚时还存在三种财产性的请求权。首先,根据《民法典》第1090条,离婚时一方生活困难的,可以请求对方给与适当帮助。第二,根据《民法典》第1091条,有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等行为的,无过错方可以要求损害赔偿。第三,根据《民法典》第1088条,一方平时照料老人、孩子较多的,也就是家庭主妇,在离婚时有权要求另一方给与适当补偿。
  • 您好具体情况需要沟通一下
  • 您好,不动产以登记为准。
  • 婚前男方买房后加女方名字,属于一方对另一方的赠与,加名后的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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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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