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一般分为这几种情况:
1、幼儿园看管不力,是幼儿园疏忽造成,则由幼儿园承担全部责任;
1、幼儿园看管不力,是幼儿园疏忽造成,则由幼儿园承担全部责任;
2、如果是其他小朋友的过错造成的,则幼儿园与小朋友的父母承担
连带责任;
3、如果小孩摔伤纯属意外,双方皆无过错,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
民事责任,具体责任划分协商解决。
当然具体还是要看小朋友是什么情况,有没有相关的证据可以证明,可以先和幼儿园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以去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