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上规定未成年人不得有以下不良行为:
1、旷课,夜不归宿;
2、携带管制刀具;
3、打架斗殴,辱骂他人;
4、强行向他人索要财物;
5、偷窃,故意毁坏财产;
6、参与赌博或变相赌博;
7、观看、收听色情、淫秽音像制品、读物等;
8、进入法律、法规规定未成年人不适合进入的营业性歌舞厅等场所;
9、其他严重违反社会公德的不良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工会、残疾人联合会、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青年联合会、学生联合会、少年先锋队以及其他人民团体、有关社会组织,应当协助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十条
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工会、残疾人联合会、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青年联合会、学生联合会、少年先锋队以及其他人民团体、有关社会组织,应当协助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