感情不和离婚需要的
证据:夫妻一方与他人有重婚行为或与他人
同居的证人证言;夫妻一方经常性实施
家庭暴力的录音录像;夫妻一方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另一方的报警记录;夫妻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一方在外的租房
合同,上述的证据均可以认定为夫妻感情不和。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