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您好。我的事情经过是这样的,2005年4月和朋友谈过,他马上要成立一下娱乐公司请我过去做客服,工资2500元,公司按国家规定有社保等。5月8日我正式到他的公司开始为新的娱乐公司的成立筹划工作,因主营的KTV正在建设和娱乐行业工商审批的特殊性公司一直到12月15日才拿到营业执照,而我也因为公司成立的过程中对每一流程都很熟悉而在9月被当时的总经理(就是我的朋友)任命为管理部经理,公司12月成立后补签劳动合同,总经理要求我的合同起算日期为8月8日,有3个月的试用期,当时我也无所谓。接着公司股东们一直在想如何能规避员工的社保,一直到现在,公司也没有为员工办理各项规定的保险。昨天,新上任的总经理(他们是过年后调换的)和我谈话,觉得我的工作主要是对外联系和内部流程的审核,要求取消管理部,改为办公室,他直接管理,我做总经理助理,但是工资降为1600元。我现在猜测是因为在去年我经手很多合同,现在欠了供应商很多广告款和货款,一直都是我在安抚和拖延而且他也明白如果直接把我辞退要给我经济补偿。昨天和他谈话中他对去年8、9、10月份KTV开业前我的24天休假加班都不承认,只承认国庆期间3天加班给加班工资。因为我们在11月才买的考勤机,之前没有考勤,因为后来的人员基本在9、10月份也天天加班而我有个工作本,每天的工作明天的计划都习惯写下来,这24天是这么计算的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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迟复为谦.建议您向当地劳动部门举报解决.
江苏天淦律师事务所 许东耕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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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第72条和社会保障法第58条规定用工单位必须在用工30日内给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如果没有购买可以收集事实劳动关系证明,及早主张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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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公司不交保险,职工可以带着工资条、工作证、考勤记录等,去劳动局投诉或者申请劳动仲裁,要求赔偿。 《劳动法》第八十四条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职工有向单位要求补偿的主张如下:支付每满一年给予一个月的经济补偿。补交存在劳动关系期间的社保。如果为未签劳动合同,应支付最多12月的双倍工资。(注意有一年的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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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必须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65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十七条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七)社会保险 第七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下列实施劳动合同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六)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 第七十二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社会保险费征收暂行条例》第三条 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征缴范围: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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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