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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于2005年10月份起请产假,小孩出生日期是2005年10月23日,产假期满是2006年1月22日。因恰遇春节假期,假期过后于公司正常上班时间即2月6号上班。2月18日接公司行政部通知,告知我合同期满(本人曾与公司签订2003年9月10至2005年12月31日劳动合同,系2005年8月份签的,但2006年2月13日行政部有拿2006年的劳动合同给我签,签时是未盖公司印章的,此合同签完后已返回给行政部),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生效日期为2月20至3月20日。公司承诺给我一个月的补偿金。

交通事故
2006-02-26 13:0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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