派出所笔录一般这样处理:
1、如果是询问证人,警察则有义务对证人所述的内容进行保密。
2、警察办案时,对案卷的处理一般都是,办案过程中由办案人亲自保管,一般都是放或锁在办案民警的办公桌内。案件办理完毕后,则交由县级公安局的法制科保管。至于警察能不能真正保密,则要根据办案民警的责任心和县级公安局的档案管理制度而定。
3、目前,国家对警察办案要求相当严格,证人如果不是真实姓名则起不到
证据的作用,而写了真名又难以为证人保守秘密,因此导致了许多案件发生后,警方找不到证人的难堪局面。
4、特别是基层派出所,鱼目混珠,素质参差不齐,加之多数派出所都请有协管员,协管员都是社会上的人员,可见保密之说实在是太勉强。
【
法律法规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八十二条 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1、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2、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3、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4、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5、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6、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7、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第八十五条 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