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了offer不录用应当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法律意义上,公司向应聘者发出offer的行为构成
合同的要约,应聘者明确表示到公司工作后,双方受到约束,公司拒绝与应聘者建立
劳动关系的行为属于缔约过失,公司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条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三)有其他违背
诚信原则的行为。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
违约责任。
第五百八十三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