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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十年前曾曾向同事借款2000元,有借条,借条上无约定还款期限,事后不久即还清,之后就答应我将撕毁借条,今年初该人歪曲事实,手持借条将我告上法庭,要求我归还两千元,由于该人在2005年不同场合多次承认十年前已还1000元,(但在借条上并没有写明任何已还款),直到2005年9月又再次追讨,有人证,并被初级法院采纳,最后法院根据合同法206条判决我仍需想其归还1000元

人格尊严
2006-02-27 14:4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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