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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师布置作业太多,影响休息,怎样举报?

劳动纠纷
2023-06-14 18:37:51
共有4位律师解答
  • 如果你认为老师布置的作业太多,影响你的休息,你可以向学校的教育主管部门或学校领导提出申诉。
    在申诉时,你应该准备好有关老师布置作业的证据,例如作业量、时间安排等。 你还可以与其他学生一起申诉。
  • 布置作业是不犯法的,不过作业太多导致作息紊乱的,可以向当地教育局反映。以浙江省为例,教育厅一直在出台政策限制作业过多的情况。法律依据:《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改进与加强中小学作业管理的指导意见》 第一条:指导思想方面指出:全面贯彻“以学生为本”的教育理念,准确把握作业的性质和功能,探索过程性评价和发展性评价有机结合,提高教师设计作业和运用作业改进教学的能力,提高学生学习的有效性,切实减轻学生过重的课业负担,促进学生健康成长。”并且,在其附件中指出了11项增加负担的行为:1. 小学低年级语文听读作业。有的低段教师布置课文或经典诗文诵读作业,篇目偏多,字数过多,有的还要求家长陪听并签字。2. 小学低年级语文听记作业。有的学校布置低年级孩子讲故事给家长听,并要求家长把故事记下来,孩子讲了十分钟,家长可能要写三四千字。3. 数学拓展作业。很多数学拓展作业就是奥数题,对多数孩子来说难度太大,有的题目文化程度很高的家长一时也难以解。4. 制作各类小报。有的学校布置的“电脑小报”和“手抄报”作业,美编、文字要求超越学生已有能力,没有家长帮忙很难完成。5. 搜集资料作业。有的老师布置孩子家通过网络搜集资料,还要求打印出来带到学校,家里没有网络的孩子难以完成,有网络的家庭也为打印资料一事费尽周折。6. 要求准备物品的综合性作业。有的老师布置的动手操作和实践活动作业,学校无法提供物品和材料,要求家长自己找器材、找道具、准备物品,家长觉得很为难。7. 要求学生游遍指定的博物馆。好多博物馆和名人故居离家里比较远,家长不放心孩子独立去完成,只得陪着去。8. 让孩子参与投票点赞。现在很多评比、评奖活动都通过微信投票去完成,孩子没有手机、没有微信,家长只好代劳。9. 网上“争章”活动。有的学校根据上级文件要求布置少先队员参加“争章”活动,没有考虑学校条件和学生实际,要求高,任务紧,有的需要全家总动员才能完成。10. 假日小队活动。本意是为了锻炼孩子的能力,但家长不放心让一群幼小的孩子自己活动,有时家长成了活动的主力军。11. 读书征文活动。每年各上级部门都要开展面向中小学生的读书征文评比活动。征文评比种类多,次数多。所以,如果学校老师有以上行为的,是可以向教育局反映情况解决。
    扩展资料:关于减负,教育部门和行政部门的保障措施:(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切实加强对作业管理与评价改革工作的领导,指导学校提升教育理念,完善教学常规,改进教学管理。学校要转变观念,树立正确的教育质量观,积极推进作业改革。要通过家长学校等形式,引导家长树立正确的育儿观,明确家长在作业中的参与角色仅是督促者、支持与鼓励者。(二)加强教学研究。教科研部门要转变教研方式,加强作业与评价研究,及时总结和推广作业改革的典型经验。学校要完善备课组工作制度,将作业研制与使用情况分析纳入日常教研;开展以作业与评价为主题的校本研修活动,帮助教师掌握作业设计、命题、批改分析、讲评等技术,提高教师运用作业与评价促进学生有效学习的能力。(三)完善督导考核。各级教育督导部门要调整完善学校规范办学行为的督导评估指标,把学校的作业质量、作业负担等情况纳入督导内容,指导和督促中小学校深入实施素质教育、规范课程教学工作、提高教育教学质量。要落实责任追究制,对作业管理中问题较多、监管不力的学校要通报批评,以确保深化课程改革的各项措施落到实处。参考资料:浙江省教育厅--关于改进与加强中小学作业管理的指导意见
  • 布置作业是不犯法的,不过作业太多导致作息紊乱的,可以向当地教育局反映。以浙江省为例,教育厅一直在出台政策限制作业过多的情况。法律依据:《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改进与加强中小学作业管理的指导意见》第一条 指导思想方面指出:“全面贯彻“以学生为本”的教育理念,准确把握作业的性质和功能,探索过程性评价和发展性评价有机结合,提高教师设计作业和运用作业改进教学的能力,提高学生学习的有效性,切实减轻学生过重的课业负担,促进学生健康成长。”并且,在其附件中指出了11项增加负担的行为:. 小学低年级语文听读作业。有的低段教师布置课文或经典诗文诵读作业,篇目偏多,字数过多,有的还要求家长陪听并签字。
  • 布置作业是不犯法的,不过作业太多导致作息紊乱的,可以向当地教育局反映。中小学生的指导思想是:全面贯彻以学生为本的教育理念,准确把握作业的性质和功能,探索过程性评价和发展性评价有机结合,提高教师设计作业和运用作业改进教学的能力,提高学生学习的有效性,切实减轻学生过重的课业负担,促进学生健康成长。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第八条 教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三)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四)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五)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六)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第三十七条 教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三)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四)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五)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六)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第三十四条 教育教学工作应当符合教育规律和学生身心发展特点,面向全体学生,教书育人,将德育、智育、体育、美育等有机统一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注重培养学生独立思考能力、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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