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十一条,未婚、离异或丧偶的成年精神残疾人员和智力残疾人员,以及未婚、离异或丧偶的一级和二级成年肢体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视力残疾人员和综合残疾人员,可以由本人或者其亲属单独提出低保申请。申请流程包括:由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群众评议、信息核查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状况、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初审意见,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批准,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布。如申请不符合条件,则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