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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任妻子婚后生育4个孩子,1940年病故,同年娶第二任妻子,未生育,与4子女有抚养关系,46年以丈夫名义购得一幢旧房(出租房),56年第二任妻子病故,57年娶第三任妻子,为照顾家庭按丈夫要求放弃工作,又放弃生育,出租房的收益一直作为夫妇生活费的一部分,并一直尽管理修缮义务至文革前,文革处夫妇俩商议上交国家,后被接管。1973年丈夫病故。1989年上述房子落政发还,92年办好土地证(现妻子名下),现妻子已92岁高龄,身体健在,决定对房子与4子女作一协商分割(4子女中的3子女因丈夫病故后互不来往),无法协商,故只能诉之法院解决。

其它综合
2006-02-25 20:30:49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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