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债务在清偿的时候应当按照的顺序为:首先是优先债权,其次是普通债权,优先债权一般是指设立了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等担保
物权的债权,当债务人不履行其债务的,担保物权人可以对担保财产优先受偿。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条
民事主体依法享有债权。
债权是因
合同、侵权行为、
无因管理、
不当得利以及法律的其他规定,权利人请求特定义务人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第二百零七条
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平等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第二百零八条
不动产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