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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公司小股东,想强制退股,大股东不同意,请问有什么方法可以拿会投资的本金

公司企业
2023-06-13 15:15:05
共有9位律师解答
  • 你好,第七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你好,相关退股事宜 ,需要了解公司基本情况,再给出指导性建议或意见。
  • 你好, 法律规定你有权按合同约定主张权利
  • 您好!可以对外转让您持有的股权。
  • 上午好,这是可以按照协议约定的
  • 你好,你们之间有签订合同吗
  • 大股东不同意,小股东退股的方式有:
    1、转股方式退出。转股的方式分为对内转让和对外转让;
    2、减资方式退出。通过减少注册资本来使股东退出实际是公司回购了股东出资;
    3、异议股东回购方式退出。股权回购请求权是一项法定的股东权利,为小股东提供了抵抗大股东侵害的法律武器;
    4、起诉解散公司方式退出。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七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法律分析:1。股权是股东的个人财产,受法律保护,其他股东不得强制股东退股,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除外。据此,一般情形下,大股东不能强制要求小股东退股。2。如果某个股东出资期限届满但根本未履行任何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全部出资,经公司催告缴纳或者返还,在合理期限内仍未缴纳或者返还的,公司可以召开股东会,决议解除该股东资格,将其除名。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九十九条 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虚假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
    第二百条 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
    第二百零一条 公司违反本法规定,在法定的会计账簿以外另立会计账簿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百零二条 公司在依法向有关主管部门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等材料上作虚假记载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由有关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原则上股东出资后不能随便退股的。只有在以下几种情况时,股东才能够要求公司回购其股份以达到退股的目的:
    1、公司连续五年不分配利润;
    2、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
    3、按照章程原本应该解散,后通过修改章程继续存续的。
    依据《公司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能够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能够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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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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