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该公司上班快一年了,1月25号,我去辞职,他们说,如果现在辞职,按照公司里《员工守则》,必须还要从25号到28号再上3天班,才能走,否则,当月工资不发,而且对公司造成的损失还要我赔偿,我还是没上那3天班就走了,现在我没领到当月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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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感谢你的信任,你的问题答复如下:
1、你应该能领到当月的工资;如果你所在的超市是按月计发工资的话,超市只能扣发你25号至28号这几天未上班的工资,不能扣发你全月的工资;如果你所在的超市采用的是底薪加提成的方式计发工资的话,超市应当按你所完成的工作业绩给你计发至你辞职前一天的工资。总之,无论超市采取何种方式给你计发工资,在你辞职时超市都无权扣发你当月应得的工资收入;因为你辞职前在当月所付的劳动是应当得到报酬的。
2、超市的《员工守则》中有关员工辞职当月未上完当月的班,可扣发当月已上班应得的工资收入的规定与我国《劳动法》的相关规定不符,是没有强制约束力的。
3、如果超市扣发你应得的工资,你可选择到劳动监察大队申诉要求超市发给你应得的工资收入;如果超市要求你赔偿的话,你可以向劳动局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
以上回复,望能对你有所帮助。
班朝华
2005年2月25日14时27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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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