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是我父亲经营的议价私营企业,李某,女,19岁(事故发生时未满18周岁),2005年12月25日中午,因李某心不在焉将手指伸进冲床机器中,将十指的指尖部分截断了(稍微注意是不会把手伸进去的),事发后赶紧将李某送往泰州市医院,医生将其手指接起,但医生叮嘱手指在3天内不可以动,务必要细心照料,可是在第3天李某因动了手指,经医生诊断手指没有接起来的可能了,2005年1月初李某出院回家修养,在住院和回家的所有费用都由用人单位也就是我的父亲承担的,现李某的法定代理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李某伤残程度被坚定为10级伤残.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