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房屋被查封属于财产保全措施,具体规定如下:
财产保全,也被称为“诉讼保全”,一般情况下它指的是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在还没有判决之前为了防止被告人转移、隐匿、或者变卖其名下的财产,按照职权对被告人的财产作出的保护措施,以确保将来判决生效之后可以得到顺利执行。
财产保全的具体措施一般包含:查封、扣押、冻结被告人的名下财产,财产保全一般由原告进行申请,再由人民法院审查并决定是否需要采取财产保全的措施。如果针对原告没有提出申请的,但案件中争议的财产可能存在毁损、灭失或其他的风险,法院也可以依其职权采取财产保全的措施。
此外,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之后的30天之内不按照相关法律程序提起诉讼或者申请
仲裁的,人民法院应该要尽快解除保全。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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