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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您好:1991年4月20日我父亲与苗庄村委会,以联营合作的方式筹建了苗庄采煤矿,其规模9万吨/年,煤田面积0.8km2,煤田储量650万吨,服务年限40年。在1996年初本矿基本筹建完毕,并在当年元月25日经过相关部门验收,取得四证齐全。镇政府在事先无任何告知,于2002年8月25日下午,派人口头命令矿长,煤矿被上级列为关闭对象,限期10天内拆除设备,关闭矿井。并派两名人员监督执行,同时收缴了我们的四证。我们在2004年4月份(这些时间都有相关的证明)在向县法院起诉,法院认为应变更被告,接下来,我们一直在县法院、市中院、省高院中间转圈,一直到2005年12月,法院又以超过时效为由驳回诉讼。

经济相关
2006-02-25 09:56: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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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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