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您好:1991年4月20日我父亲与苗庄村委会,以联营合作的方式筹建了苗庄采煤矿,其规模9万吨/年,煤田面积0.8km2,煤田储量650万吨,服务年限40年。在1996年初本矿基本筹建完毕,并在当年元月25日经过相关部门验收,取得四证齐全。镇政府在事先无任何告知,于2002年8月25日下午,派人口头命令矿长,煤矿被上级列为关闭对象,限期10天内拆除设备,关闭矿井。并派两名人员监督执行,同时收缴了我们的四证。我们在2004年4月份(这些时间都有相关的证明)在向县法院起诉,法院认为应变更被告,接下来,我们一直在县法院、市中院、省高院中间转圈,一直到2005年12月,法院又以超过时效为由驳回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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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案时效应这样理解:
第一,开始时间是1991年4月20日,至2002年8月25日是协议履行期间.违约时间是2002年8月25日.
第二,时效计算因有限期10天内拆除设备的时间,故自2002年9月5日至2004年9月5日到.
第三,你是2004年4月起诉的,在时效内,故未超时效.诉讼期间不计时效.现在法院以超过时效为由驳回诉讼是不当的.
你应找律师进行诉讼.现在驳回不知是一审还是二审?一审应上诉,二审应申诉.或到检察院申请抗诉.
还有不解请与我联系.办0352-7019365 7014876 手机13096598765 电子邮箱sxdt.wzb@148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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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