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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我正在领取失业救济金,如果我再签劳务合同,失业救济金还能继续领取吗?

劳动纠纷
2023-06-05 08:08:52
共有3位律师解答
  • 如果符合法定的情形,经济补偿金与失业救济金可以同时领取。例如劳动者被裁员或者被无过错性辞退的,就可以同时领取经济补偿金与失业救济金。但领取救济金还要符合失业前本人与单位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等条件。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五条
    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 领取失业救济金对再就业没有影响。
    领取失业救济金流程是:
    1、公民申请失业救济金后,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如有新的就业,需持原身份证、本单位法律依据:《就业通知书》及《就业失业证》到社会保障部办理失业救济金注销手续;
    2、公民领取失业救济金后,失业保险将重新计算。公民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后,其失业保险金记录将根据公民的实际情况重新计算公民购买失业保险的年限,对于符合领取失业救济金条件的个人,建议向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
    失业金领取条件是:
    1、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并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一年的;
    2、非因其本人意愿而中断雇佣关系;
    3、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工作要求的。
    员工失业后,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或者解除之日起60日内,持劳动关系合同终止或者解除证明,到失业人员户口所在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登记由其所在单位签发。失业人员申请失业保险待遇,应当填写《失业保险待遇申请表》,并出示下列证明材料:
    1、身份证明;
    2、用人单位出具的劳动合同终止或解除证明;
    3、失业登记和就业证明;
    4、省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五条 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第四十六条 失业人员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一年不足五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二个月;累计缴费满五年不足十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八个月;累计缴费十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二十四个月。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与前次失业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
  • 你好,符合失业金领取条件的失业人员,需要提供解除劳动关系的材料、身份证、户口本等向当地社保机构申请领取失业金。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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