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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于2月7日左右向该餐厅提交了工作申请表,该餐厅于2月8号通知我第二天上班,试用期为三天,试用期没有薪水,三天之后开始计时薪,每小时2.4元。当时没有签订任何形式的用工合同,并且交了250元的服装押金,该餐厅也没有向我提供任何形式的收据。我现在,工作十几天之后,提出辞职,该餐厅却向我索要违约金,而且不退服装押金。我觉得很不合理。该餐厅负责人问我当时申请的什么职位是长期的还是短期工,说如果辞职要提前十天填辞职报告。我记得当时职位一栏不太明白,所以我没添空缺了。其他工作规定,当时只是有员工简单的给我讲了一下,根本没有讲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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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02-24 12:48:52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