弃婴满足收养条件的可以收养。收养的条件具体是指收养人年满30周岁,无子女或只有一名子女;收养人有
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且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另外,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年龄应当相差40周岁以上,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此年龄限制。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八条
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五)年满三十周岁。
第一百四十四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