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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发现我档案少了,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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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6-02 10:41:50
共有4位律师解答
  • 可以投诉举报,也可以直接起诉解决
  • 确定档案遗失之后一定要尽快补办:
    1、首先需要单位或者开具一份档案遗失证明;
    2、带着档案遗失证明去档案管理处去说明档案遗失情况,并填写一份档案补办申请单;
    3、按照自己档案内的材料去进行补办,如果不清楚自己的档案内有哪些材料的话可以咨询;
    4、当将材料整理好了以后就可以把材料交给档案管理处管理人员进行审核以后密封盖章;
    5、一定要将补办好的材料交给档案处的管理人员。
    档案保密范围是什么:
    1、历史档案资料和编研材料中,涉及到领土归属、边界勘定、民族关系的档案资料;
    2、批量运输档案的时间、路线的保卫方案;
    3、档案库的收藏档案内容、数量以及保卫方案、措施;
    4、历史档案及其编研材料中涉及的特种工艺、技术决窍、秘方及涉及中外产权的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暂行规定》第八条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暂行规定》第八条
    档案管理服务机构应当提供免费的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基本公共服务,不得收取档案保管费、查阅费、证明费、转递费等名目的费用。
  • 收集证据通过法律途径维权
  • 档案缺失部分材料补的方法按照如下五点:
    1、单位开具的档案丢失证明;
    2、补办认定应提供的有关凭证和证明材料;
    3、补办档案职工的户口及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4、公安部门出具的本人户籍底案;
    5、个人补建档案的履历自述材料等。
    相关法律规定,档案主管部门根据违法线索进行检查时,在符合安全保密要求的前提下,可以检查有关库房、设施、设备,查阅有关材料,询问有关人员,记录有关情况,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各级档案馆的档案,应当自形成之日起满二十五年向社会开放。经济、教育、科技、文化等类档案,可以少于二十五年向社会开放;涉及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以及其他到期不宜开放的档案,可以多于二十五年向社会开放。国家鼓励和支持其他档案馆向社会开放档案。档案开放的具体办法由国家档案主管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
    第四十九条

    利用档案馆的档案,有本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档案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档案服务企业在服务过程中有本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档案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或者个人有本法第四十八条第三项、第五项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档案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依照本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征购所出卖或者赠送的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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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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