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土地使用权在经营上发生纠纷的,双方可以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调解。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
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发包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等
民事责任:干涉承包方依法享有的生产经营自主权。违反本法规定收回、调整承包地。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进行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互换、转让或者土地经营权流转。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七条规定:
发包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1、干涉承包方依法享有的生产经营自主权;
2、违反本法规定收回、调整承包地;
3、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互换、转让或者土地经营权流转;
4、假借少数服从多数强迫承包方放弃或者变更土地承包经营权;
5、以划分“口粮田”和“责任田”等为由收回承包地搞招标承包;
6、将承包地收回抵顶欠款;
7、剥夺、侵害妇女依法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8、其他侵害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