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方有家暴行为的,双方可以协商离婚,女方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离婚。家庭暴力是法律规定的准予离婚的法定情形之一,夫妻一方因为家暴提起离婚诉讼的,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会进行调解,有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情形,如果感情确已破裂,经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在遇到这种情况时要及时保存证据材料,例如:1、录音录像、聊天记录;2、被家暴后对方写下的保证书;3、亲朋邻居证人证言;4、去医院就诊时诊断证明,备注因被家暴受伤;5、报警后的接警记录;6、居委会或社区对家暴所做调解等。保存上述证据材料在诉讼中对被家暴一方一次判离具有一定帮助,证明夫妻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同时也可以要求家暴方进行赔偿。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
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
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第一千零七十八条: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
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二) 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 重婚;
(二) 与他人同居;
(三) 实施家庭暴力;
(四) 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 有其他重大过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