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住房不动产登记政策如下:
1、
房屋产权登记内容包括权利人的基本情况、房屋所有权、房屋的客观现状和土地使用权,并附有房屋和土地测绘图。权利人是单个
自然人的,记录单个自然人的基本情况。权利人是多个自然人,同时记录多个自然人的基本情况。权利人是
法人或者其他社会组织的,记录法人或者其他社会组织的名称和法定代表人。房屋的所有形式都是共有的,应明确共有的范围。特别是公共空间和设施的所有权和使用权。房屋的客观现状包括房屋所用土地的宗地边界、宗地面积、房屋位置、房屋结构和建筑面积;
2、需提交的材料有,房地产登记申请;申请人身份证明;房地产所有权证明或土地所有权来源材料;房屋符合规划或建设的相关材料;房地产界址、面积等相关材料,房屋规划等。
法律依据:《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第二十条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结不动产登记手续,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
登记事项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完成登记。
不动产登记机构完成登记,应当依法向申请人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登记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