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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后的安置房,算婚后夫妻共同财产

婚姻家庭
2023-05-29 17:03:43
共有7位律师解答
  • 如果被拆迁房屋是一方个人财产,则拆迁安置房也相应的归个人所有,不能进行分割。
  • 具体需要了解案件详细情况才可能给你专业的意见 ,直接联系本律师沟通
  • 你好,有没有妻子的份额?
  • 婚后拆迁安置房属不一定于夫妻共同财产。拆迁安置房在婚姻存续期间获得的,只要夫妻间没有特殊约定,就是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按照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即有约从约,无约按照法院判决分割。如果拆迁发生在婚姻登记之前,一方在婚后取得的拆迁安置房,那么拆迁后置换的房屋仍属于一方的个人财产,其配偶无权要求分割。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 婚后拆迁安置房一般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如果拆迁安置房在婚前由夫妻一方名义购买,登记于出资方名下,婚后双方共同还贷的,双方也不能就房产分割达成一致的,该房屋属于登记一方,并由其向另一方进行补偿。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七条
    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第七十八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 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包括婚后的安置房。但只有拆迁房属于夫妻共同所有的情形下,前述结论才成立。如果该拆迁房屋属于一方的个人财产的,该安置房屋也应当认定为其个人财产,不得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 安置房是否是在婚后进行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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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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