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

工亡配偶得乳腺癌 算不算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劳动纠纷
2023-05-29 09:41:38
共有5位律师解答
  • 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形有:
    1、各种中枢神经系统疾病或周围神经肌肉疾病等,经治疗后遗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单肢瘫,肌力3级。两肢或三肢瘫,肌力4级。单手或单足全肌瘫,肌力2级。双手或双足全肌瘫,肌力3级。
    2、长期中度呼吸困难。
    3、心功能长期在Ⅱ级。
    4、中度肝功能损害。
    5、各种疾病造瘘者。
    6、慢性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
    7、一眼矫正视力≤0、05,另眼矫正视力≤0、3。
    8、双耳听力损失≥91分贝。符合《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5至6级者。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
    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
    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劳动能力鉴定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
  • 法律分析: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如下:各种中枢神经系统疾病或周围神经肌肉疾病等,经治疗后遗有下列情况之一者:
    (1)单肢瘫,肌力3级。
    (2)两肢或三肢瘫,肌力4级。
    (3)单手或单足全肌瘫,肌力2级。
    (4)双手或双足全肌瘫,肌力3级。
    2、长期中度呼吸困难。
    3、心功能长期在。
    4、中度肝功能损害。
    5、各种疾病造瘘者。
    6、慢性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
    7、一眼矫正视力≤05,另眼矫正视力≤0。
    8、双眼矫正视力≤0或视野半径≤30度。
    9、双耳听力损失≥91分贝。
    10、符合《职工工伤与致残程度鉴定》标准5至6级者。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 第三十四条 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权的,赔偿金按照下列规定计算:(一)造成身体伤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护理费,以及赔偿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减少的收入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最高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五倍;(二)造成部分或者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应当支付医疗费、护理费、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康复费等因残疾而增加的必要支出和继续治疗所必需的费用,以及残疾赔偿金。残疾赔偿金根据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按照国家规定的伤残等级确定,最高不超过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二十倍。造成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对其扶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还应当支付生活费;(三)造成死亡的,应当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总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二十倍。对死者生前扶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还应当支付生活费。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生活费的发放标准,参照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执行。被扶养的人是未成年人的,生活费给付至十八周岁止;其他无劳动能力的人,生活费给付至死亡时止。
  • 如果是经社保局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这是应该有单位进行补偿或者安排以后的生活等事宜,并不是指符合病退条件,现在符合病退条件的是指大病也就经过确诊为癌症病人的,才可以办理病退。病退也是退休同样需要交满最低十五年的社保养老保险
  • 你好 可以算的 是什么协商不好的呢
  • 癌症只是增加了认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能性,不是绝对的
查看全部5个解答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