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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于2017年7月27日入职R超商集团,工作地点为石家庄。双方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书》,约定合同期限3年,工作岗位为“职能部门”,2019年11月,陈某调动至该超商集团财旺广场,工作地点在保定。2020年7月28日,超商集团(甲方)与陈某(乙方)再次签订了《劳动合同书》,约定工作期限3年,从2020年7月28日起至2022年7月27日止,工作岗位为“商品部门”,两份劳动合同均未约定工作地点。 2021年11月份,财旺广场因经营不善闭店。同年12月1日,超商集团向陈某发出《调动通知书》,通知陈某去超商集团秦皇岛广场工作,于2021年12月2日14:30到新岗位报到,逾期未报到将按员工手册相关规定处理。同年12月3日,陈某向超商集团发出《调动通知书》回函,回复认为此次调动双方未协商一致,属于甲方单方面变更劳动合同,表示不同意此次调动,并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超商集团认为是陈某主动提出离职不支付经济补偿金,陈某于是申请劳动仲裁。 另查明,陈某离职前12个月平均工资为4851.53元。 如果超商集团支付陈某经济补偿金,陈某可以主张多少钱?写出计算方法。

劳动纠纷
2023-05-29 10:31:42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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